宠物狗怎么评价?
“宠物”这个词真的害死狗了…… 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你指的“如何评价”是哪个“如何”?是说它“好养”还是说它“坏养”?是想了解它作为“伴侣动物”对人类的价值吗?还是想讨论它作为“畜禽”的法律地位?想清楚了这几个问题再过来提问好不好? 现在国内没有关于宠物的官方定义,一般认为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小型观赏动物。这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家养”“小型”“观赏”三个维度特征的动物就是宠物。 但事实上很多动物在“家庭饲养”和“小型”这两个维度上完全相符,只是在“观赏”这个维度上有区别——有的动物能够成为宠物是因为人们认为它们具有观赏价值并且愿意出钱购买,但也有一些动物因为不具有观赏性甚至可能会伤害到人类而从未拥有过“宠物”的身份(比如野生的猴子、野猪等等)。
我们讨论某个动物到底是宠物还是不是宠物,其实是在研究它的“归属”问题——“归属”这个问题与人类的利益密切相关,因为它决定了我们对某些动物能否拥有处置权(即是否属于“可管辖的对象”)。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我们讨论“xx是不是宠物”这个问题时,实际上是在探讨“xx是不是属于人类的家禽家畜”这个更广泛的问题。 基于上述认识,我大胆提出一种新说法:所有的动物都可以分为“宠物”和“非宠物”两大类。其中大部分哺乳动物和鸟类都属于“宠物”;大部分鱼类、两栖类和爬行类的动物都属于“非宠物”。(注:此处“大部分”的含义是95%以上,而非绝对多数。)
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把“宠物”这个词的边界确定下来。因为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类似宠物但不属于宠物”的事物或行为,如果不加界定地使用“宠物”一词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以“狗”(Canis lupus familiaris)为例,这是一个驯化的物种,人类是它主要的天敌。但由于人类长期饲养培育该物种,使它失去了自然界的生存能力,变成了“类似宠物的不属于宠物的物种”,于是人类可以利用它(食用或者皮革等工业用途),也可以虐待并杀害它来取乐(斗犬或者看门护院等)。如果“宠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那么对狗的各种利用方式就不存在“道德或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因为只有动物是“可管辖的”才能进行所谓的“合法”利用。但如果像我个人主张的那样,将“宠物”定义为“适宜做宠物”的一类物种,则上面提到的狗和其他所有哺乳动物的例子都成了一个反例,证明这些动物并不是天然地适合被人类当作宠物来对待。所以从“宠物”的定义出发,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动物的各种利用方式做出合理的规定——“狗”可以作为宠物,但“狼”不行(狼属C.l. lupus是狗的一个近亲,也是食肉目犬科动物),所以养狼做宠物是违法的;同样,虽然猫科动物(包括狮子、老虎、狸花猫等等)并不像狗那样完全依赖人类,但是它们同样可以作为“宠物”而被合法拥有。